近日,信丰法院审结一起合同诈骗罪案件,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!
2024年4月份,老李、老刘在未获得某项目承包或分包资格的情况下,老李对外宣称已获得某项目承包权,并授意老刘寻找该项目工地超市及食堂承包商(以下简称工地食堂项目)。老刘通过中介老张找到了意图承包工地食堂项目的小陈,并与老李合伙伪造了《某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框架协议》(以下简称《框架协议》)来骗取小陈的信任。2024年4月27日,被害人小陈在中介老张的介绍下来到信丰县,与老刘商谈工地食堂项目承包事宜。老李授意老刘与小陈签订《工地超市及食堂承包协议书》,承包费用为20万元,先收取5万元承包费。但老刘在老李不知情的情况下,将《工地超市及食堂承包协议书》的项目承包费用改为38万元,让小陈先支付14万元承包费。在老刘的安排下,小陈向老李支付5万元承包费,老刘、中介老张平分了小陈支付的9万元介绍费。
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,小陈多次向被告人老李、老刘询问工地食堂承包项目进展情况,二人均以各种理由拖延。2024年9月,小陈发现受骗后联系老李、老刘退还承包费。老李发现小陈受骗金额过大,就陪同小陈前往信丰县公安局报案并退赔了5万元给小陈。案发后中介老张退赔4.5万元给小陈,老刘家属在案件审查逮捕阶段代被告人老刘退赔4.6万元(含交通费1000元)给小陈。经查明,中介老张对老李、老刘未获得某项目承包或分包资格及伪造《框架协议》的情况不知情。
信丰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老李、老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在签订合同过程中,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,数额较大,二人的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,构成合同诈骗罪。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、犯罪性质、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归案后的表现,信丰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老李有期徒刑十一个月,并处罚金;判处被告人老刘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,并处罚金。